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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駐馬店企業(yè)商會章程
北京駐馬店企業(yè)商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北京駐馬店企業(yè)商會是由河南省駐馬店籍人士在京企業(yè)自愿結成的全市性、行業(yè)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。 第二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“弘揚天中文化、和諧興業(yè)、服務京駐兩地經濟、造福社會”,即秉承駐商精神,團結全體駐馬店籍在京企業(yè),誠信立業(yè)、資源共享,參與北京、駐馬店兩市經濟建設,做好京駐兩地牽線搭橋工作,為創(chuàng)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。 商會充分發(fā)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引導駐商在京企業(yè)遵紀守法,誠信經營,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(yè);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,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,走民主自律、自我發(fā)展、自成實體的道路,把商會建成有京駐特色的社會團體。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的規(guī)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眾、推動事業(yè)發(fā)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。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(yè)管理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 第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等、秘書長和監(jiān)事長 。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豐臺區(qū)黃土崗場村2號威遠大廈6層6023室。 本團體的網址:www.bjzmdqysh.com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(yè)務范圍是:走訪會員企業(yè),征求工作意見,了解會員企業(yè)經營情況,幫助排憂解難。 (一)定期開展講座培訓、聯誼交流活動,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(yōu)勢互補,實現協作發(fā)展,樹立駐馬店在京企業(yè)的良好形象; 組織商務考察活動,學習先進管理經驗,開闊視野,轉變理念,為會員企業(yè)持續(xù)發(fā)展提供借鑒;加強異地商會、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。 (二)建立商會網站,定期更新維護;編輯發(fā)行商會簡報、刊物,傳達中央、北京、駐馬店有關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科技、金融、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,報道會務工作動態(tài),介紹京駐政治社會動態(tài),交流發(fā)展經驗,刊登會員企業(yè)供求信息,指導會員企業(yè)開展各項業(yè)務。 (三)組織京駐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京的駐籍企業(yè)家成功發(fā)展經驗,擴大影響,提高會員企業(yè)和駐籍企業(yè)家知名度。 (四)開展駐馬店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、文化交流,充分發(fā)揮京駐兩市經濟技術合作橋梁和紐帶作用,為北京和駐馬店經濟建設作貢獻。 (五)加強駐商在京企業(yè)的黨團、工會等組織建設,維護會員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。促進會員企業(yè)健康發(fā)展。 (六)為會員企業(yè)供提法律咨詢、人才招聘、融資牽線、企業(yè)診斷等各項服務。 (七)組織會員企業(yè)進行相關評比活動。 (八)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。
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 第十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: (一)駐馬店籍人和駐馬店企業(yè)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(yè)、駐馬店企業(yè)駐京機構; (二)擁護本商會章程; (三)自愿申請加入本商會,執(zhí)行本商會的決議并按時交納會費; (四)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。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 (二)經2 名以上會員介紹; (三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 1. 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; 2. 身份證復印件、名片、生活照; 3. 企業(yè)宣傳材料、企業(yè)簡介; (四)由理事會討論通過; ( 五 )由本團體頒發(fā)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 (三)參加本團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 (四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(guī)定; (二)執(zhí)行本團體的決議; (三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 (四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 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 (一)警告; (二)通報批評;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 (四)除名;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。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 (一)1年不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 (二)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;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 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;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 第十八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(fā)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(jié)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 (八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 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 (十)決定終止事宜; ( 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。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。每年召開一次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1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。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團體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 (二)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確定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51%; 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/3;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投票通過;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 ( 四 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(jié)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/3人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是本商會會員; (二)通過選取產生;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(fā)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1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(jiān)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(jiān)事會、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 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 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 第二十五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備案。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: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對本團體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 (四)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;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 (七)接受監(jiān)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(jiān)督和合理建議;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(一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 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 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在屆中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;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 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 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 (八)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 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安全責任制度、捐贈公示制度、檔案管理制度、工作人員聘用制度、業(yè)務培訓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; (十二)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 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 第三十一條 選舉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(jié)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2-4名,秘書長1名,監(jiān)事長1名。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(yè)情況,在本團體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 (七)無法律法規(guī)、國家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第三十八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 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 (三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 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 (一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 (二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 (三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 (四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 (五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。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 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第四節(jié) 監(jiān)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設監(jiān)事會,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設監(jiān)事長1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生。監(jiān)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(jiān)事的監(jiān)督指導。 第四十二條 監(jiān)事的選舉和罷免: 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 (二)監(jiān)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 第四十四條 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 (二)對理事負責人執(zhí)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 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 監(jiān)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(jiān)事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 第四十五條 監(jiān)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團體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 第四十六條 監(jiān)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(jiān)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團體承擔。
第五節(jié)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(guī)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《會員大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、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(fā)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(fā)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 第五十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(fā)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: (一)會費; (二)捐贈; (三)政府資助; 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,應當召開會員大會,應當有2/3以上會員出席,并經出席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,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。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(yè)。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 第五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章程規(guī)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(fā)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(fā)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 第六十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(fā)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(fā)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(fā)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(jiān)督。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5日第1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5日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 |